《前言》 大家耳熟能詳、見怪不怪的刑法「偽造文書罪」,每天都在生活中真實上演。 但大家真的懂「偽造文書罪」的一些眉眉角角嗎?今天就來跟大家分享幾個觀念與案例吧! ✅觀念一:『 文書分為「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及「準文書」四類 』 所謂公文書,就是刑法第10條第3項所稱的「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反之,就是私文書。 區別的實益在於,偽造公文書是用刑法第211條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私文書是用刑法第210條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較特殊的是「特種文書」與「準文書」。 偽造「特種文書」罪,規定在刑法第212條,包含:護照、特許證(例如專利證書、汽車牌照),甚至「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例如良民證、學校成績單、畢業證書、律師證書、國民身分證、退役證書。 至於「準文書」,規定在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關於「電磁紀錄」,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6項:「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此等「準文書」也分「公文書」與「私文書」,視實際案例分別適用刑法第211條或第210條處罰。 ✅觀念二:『 「偽造」就是指無權製作 』 換言之,「偽造」就是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名義而製作。所謂的「他人名義」,例如任何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例如詐騙集團最愛用「地檢署」的名義製作「通知書」或「傳票」。 ✅觀念三:『 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例如最近有人在入境時假冒他人名稱填寫申請書,其偽造文書之結果,恐怕對於公共衛生及防疫作業的公眾利益產生嚴重的影響。但如果某A向某B追索債款,提出的借據,雖然是偽造的,因為B確實對A負有這個債務,故不足以損害於A,就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案例吧! ◼️ 案例一|沒有製作文書的行為就不算偽造! 當事人C曾致電某信用卡銀行,申請更改其客戶D的地址等資料,D就怒告偽造文書,但因C根本未做出任何文書的行為,縱使未經D本人同意或承認有授權C去申請更改資料,也不構成偽造私文書,最後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 ◼️ 案例二|名嘴律師偽造私文書! 某名嘴律師E涉入公司兄弟四人間股權糾紛,其中一個兄弟聘任E製作股東會的相關文書資料,並行使去世父親的股權召開股東會,讓同一方的二名兄弟分別當選董事及監察人,遭到反對的另外二名兄弟提告「偽造私文書」,遭提告的兄弟和名嘴律師E經刑事一審法院判決有罪。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所有。」,如就公同共有遺產為處分或其他權利之行使者,仍應適用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須得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 本案經調查證據後,發現事實上E明知行使繼承來的股權,尚未得到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卻仍為前揭舉措,法院即認定E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 ◼️ 案例三|為盜領遺產而偽造私文書! 無獨有偶,繼承人之一的F,也是未經其他繼承人G的同意或授權,就製作蓋有G印章的同意書,去被繼承人的銀行將遺產盜領出來,同樣也被法院判定F行使偽造私文書。不過需注意的是,若F盜領出來的遺產數額,未超過G的法定應繼分比例,則會被認定「尚未足以生損害於G」,而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案例四|有權製作文書就不算偽造! H是I公司在建案工地的負責人,I公司就建案的相關執行事宜,授權H處理,並將一枚「I公司」的印章交由H保管使用。某天,H以蓋有「I公司」印文、載明H為負責人的文書,向他人請款。孰料H竟遭I公司負責人怒告偽造私文書。實際上,H因有權製作該文書而不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 案例五|一審有罪、二審翻盤無罪的偽造文書! 最後要向大家提醒一點,偽造文書案件的調查證據方法,時常都會聲請法院檢附有筆跡或字跡的文件,移送調查局或刑事局進行鑑定,並製作鑑定報告。我的當事人J曾以為,自己沒做壞事、沒有偽簽文件,就不怕被判有罪,更認為不用委任律師以證明自己的清白,孰料經一審法院烏龍審理,移送筆跡鑑定後逕判有罪!所幸J上訴二審並委任律師協助,再次檢送其他單位鑑定後,經二審改判無罪、三審無罪定讞,終於還給J一個清白。 🤩追蹤我的Telegram頻道: https://t.me/CJY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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