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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陳建佑律師

【 保健食品、健康食品,傻傻分不清楚?】


《 案例 》

日前有網友A在某網路平台B發表感想,po文內容為「覺得某食品C吃了之後,有快速減肥效果,甚至感受到體內的髒東西都排出來等」,結果陸續遭D市政府衛生局開罰。


《 請問 》

你們知道A犯了什麼錯嗎?


《 解析 》

關於什麼是「健康食品」?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規定:「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取得健康食品的審查後,才能獲得「健康食品標章」(小綠人標章)。


若非具有科學實證、不具有保健功效者,就僅屬於一般的食品,而只能當成一般的食品販售。但坊間常常會有「保健食品」的用字出現,儘管標示含有礦物質或維生素,而有保養或保健的功效,但充其量只是營養補充品,仍非法定的「健康食品」。


上面的區別實益在於:會有處罰的法律效果出現。


實務上常發生消費者購買且吃完保健食品後,覺得該產品效果非常之好,猶如本案例所述之情形,所以就遭到D衛生局陸續將A處以罰鍰。不只對一般民眾課罰,甚至波及業者,也對業者開罰。


第1項: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第2項: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第1項:

違反第28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第2項: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第3項:

違反第28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2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第4項: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從上面的案例,以及法令的規定,可以知道:不論是從事食品銷售的業者,或是一般民眾在分享食用心得時,切勿在食品或食用的說明上有誇張、易生誤解有醫療效果的情形或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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