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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陳建佑律師

[對萊豬的自由言論與假訊息只在一線之間]


近年「假訊息」所造成的恐慌與不安愈趨嚴重,全世界都在慎防「假訊息」,不僅各國政府也紛紛立法遏止之,社群媒體包括臉書與推特均以刪除帳號的方式來制止來自中國的假訊息,阻斷其氾濫與流竄。何謂「假訊息」?其實就是指「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的不實訊息。而不實訊息之因應及管制已是近年來國人關心的議題,因為不實訊息可能對民主體制造成傷害,是所有當代民主國家面臨的難題,然而維持言論可流通的環境,也是民主國家運作所必須。

在台灣針對「假訊息」的處罰,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之規定、《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各罪;若涉及災害防救、食品安全、傳染病防治,亦有《災害防救法》第41條第3、4項散布災害謠言罪、散布災害謠言致死或重傷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傳染病謠言罪。而假訊息的個案認定,仍應遵守言論自由的權利保障及其限制的界限,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以免造成寒蟬效應,箝制人民的意見表達。

近來「萊豬」(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即將開放來台的議題不斷持續在台灣發燒,日前「反萊劑醫師」蘇偉碩在網路社群散發相關訊息,主張萊豬毒性是搖頭丸的250倍,遭衛福部食藥署認定是不實訊息,告發蘇醫師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等規定,此事件再度引發與論一片譁然。

蘇醫師宣稱是引用台灣專家發表在國際期刊上的研究,強調萊劑的毒性是搖頭丸的250倍,對人的精神會有一定程度影響,所以說萊豬有毒是有科學根據的,而非謠言或不實訊息;而食藥署認為蘇醫師以高劑量動物實驗來講萊克多巴胺對人體的影響,恐怕有誤導疑慮,不僅會造成民眾無謂的恐慌,也可能損害進口商的名譽,因此才決定向警方告發。

此事件就是涉及「言論自由的權利保障及其限制」的界線。其實,對萊豬的言論自由與假訊息就只在一線之間而已,那一條線就是由立法者所設立的,也就是相關法律所定:言論的內容是出於「故意」且「虛捏」,即屬應受限制的言論,而構成違法;如果是基於合理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故意,就不會構成犯罪。

由於政府開放萊豬具有高度爭議,正反意見都有,本來就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人民享有高度的言論自由,蘇醫師當然也享有此等基本權利,只要蘇醫師備妥萊劑對人體有害之相關證明資料,就應足以證明沒有造謠的「故意」,也不會該當或構成上開「假訊息」之法律要件。

客觀上的「虛假訊息」是不是有被管制的必要?其重點可能在於散佈上開訊息的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的心態,換言之,法律要處罰的是:明知是不實訊息,卻仍執意散佈謠言的行為人,這就是言論自由與假訊息之間的界線,法律不允許惡意提供錯誤訊息的言論或行為,如果允許,等同是扭曲言論自由的價值,更會造成言論市場失靈、言論本身無法交由市場做淘汰。

總之,就蘇醫師與食藥署引發的這起萊豬事件而言,對萊豬的言論自由與假訊息只在一線之間:蘇醫師的言行是否出於「故意」。至於「萊豬毒性是搖頭丸的250倍」這個客觀事實是否正確,是否為不實訊息,就是需要藉由專業判斷,且有討論餘地。白話的說,就是專不專業而已,如果是蘇醫師引用資料錯誤、誤植錯誤數據,或是不夠專業,這當然是留待給社會做一個公評,回到言論市場去做審查,這也是真正民主國家擁有言論自由的可貴與迷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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