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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陳建佑律師

【 直播主哭哭-假抖內真詐財 】


近來不斷發生「假抖內,真詐財」的事件,也就是玩家某甲向交友軟體業者某乙用刷卡方式購買線上虛擬貨幣「火箭」,以便其在該交友軟體上直接「抖內」火箭給直播主某丙,取得其與丙之間的互動。然甲事後竟向刷卡銀行某丁表示其係遭盜刷,而丁也不疑有他,全額退刷,導致業者乙與直播主丙在付出服務或勞務的情況下,均無法獲得任何財產或利益(即沒有獲得對價)。為此,乙與丙憤而提出刑事告訴!

在網路上,不論是稱為 #虛擬寶物,或是稱作 #虛擬貨幣,都是屬於「無體財產」,這些「電磁紀錄」在法律上具有「權利」或「利益」的性質。此從早期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 內容中(線上遊戲/熱血三國案)就做出重要的宣示:遊戲裡的金幣,就是電磁紀錄,具有「交換、使用、收益」的支配價值及財產權性質,也就說在在現實的交易市場上是有行情的,可任由玩家處分的。

在「假抖內,真詐財」的刑事事件中,甲刷卡所購買乙的「火箭」,均已使用於享受乙提供的各種線上娛樂服務,包括讓甲開開心心地與直播主丙互動玩樂,但甲卻向發卡銀行丁佯稱上開消費行為是遭別人所盜刷,令丁退還其所消費金額,進而使乙、甚至丙的相關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故甲辦理信用卡刷退等行為,應與 #刑法第339條第2項、#同法第355條 等構成要件相符,成立刑法上「#詐欺得利罪」及「#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另提供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19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罪,以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要件,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之類。若詐得現實之財物,即與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有別,應屬同條第1項之範圍」;以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3977 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本質為詐欺犯罪之態樣,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損害他人財產之意圖,以詐術使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始足當之,至行為人是否因此詐得財物或利益,則非所問」供讀者參照。

所以奉勸玩家或用戶們千萬不可心存僥倖、貪小便宜,自以為聰明,假裝抖內、白玩人家一場,最後卻官司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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