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佑律師2021年4月10日已讀 1 分鐘一次搞懂〈Google與Oracle〉終局之戰的前世今生!美國最高法院以 6 比 2 裁定,不僅肯定API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即具有著作權的適格性,為著作權保護的範圍),且認為Google利用Oracle的軟體原始碼開發 Android 操作系統,沒有違反聯邦著作權法。最高法院指出,Google 複製某些 Java API 代碼是合理的使用,讓這場十年之戰劃下終點! 了解這場著作權戰爭的背景與始末https://bit.ly/3t8Tj0O
美國最高法院以 6 比 2 裁定,不僅肯定API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即具有著作權的適格性,為著作權保護的範圍),且認為Google利用Oracle的軟體原始碼開發 Android 操作系統,沒有違反聯邦著作權法。最高法院指出,Google 複製某些 Java API 代碼是合理的使用,讓這場十年之戰劃下終點! 了解這場著作權戰爭的背景與始末https://bit.ly/3t8Tj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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