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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品的數位使用權?

  • 作家相片: 陳建佑律師
    陳建佑律師
  • 2021年10月18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據媒體報導,FB、Google等跨國數位平台未有自製新聞內容,卻利用新聞媒體業製作新聞內容的「連結」取得豐厚的廣告收入或,早已引發各國議論。日前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表示,已針對大型數位平台起草「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規範此等議題。

 

尤其今年(2021年)2月澳洲國會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簡稱「媒體議價法」)要求FB、Google必須與新聞媒體業議價,新聞媒體業者可單獨或集體向此跨國數位平台議價(利用新聞「連結」的行為)請求新聞授權費或「報酬」,換言之,正式在法制上有一個分潤機制。然而,此非有國家或政府首次介入新聞媒體業與科技公司數位平台之間的生態體系,但這是迄今影響最深遠的一項立法例,包括加拿大、美國與台灣均關切注意此發展,並考慮跟進採取類似手段。事實上,在歐盟已有類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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